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 投資。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 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