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106 年 09 月 30 日)
第12條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三、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且已於次級市場交易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