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01 日)
第2條
過渡銀行屬非公司之組織;其營業項目以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原有業務為原 則。

存保公司設立過渡銀行,應先載明下列各款,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為法 人及核發營業執照:

一、表明存保銀行字樣之名稱。

二、總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及其法人圖記與負責人印鑑。

三、存保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設立之紀錄。

四、承受營業、資產及負債之範圍。

五、過渡銀行章程。

六、過渡銀行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名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