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銀行設立及業務管理辦法  ( 97 年 02 月 01 日)
第14條
過渡銀行應與停業要保機構及存保公司簽訂契約,明定過渡銀行承受之營 業、資產及負債範圍。

前項契約之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過渡銀行承受之營業、資產及負債範圍及標的。

二、資產及負債之評價方式及程序。

三、契約生效之條件及日期。

四、部分資產附賣回之條件及行使方式。

五、員工權益之處理。

六、其他約定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