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 額內自行訂定,且以五千萬美元為上限,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 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 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