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金融機構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後新設立,而於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發布生效前已開始營業者,第二條第一 項所訂之六個月,應自本標準發布生效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