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參加存款保險審核標準  ( 101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郵政儲金或受託經理具保本保息之代為確定用途 信託資金(以下合稱存款)之金融機構,應於開始營業日起六個月內向中 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

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請參加存款保險者,存保公司應依本條例第 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報由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責令該金融機 構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