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5條
金融機構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 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前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 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

四、作業流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