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21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對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之影響,並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 錢防制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訂定之相關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發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