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17條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受委託機構之催收行為,如涉有暴 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金融機構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委託;經起訴者, 應立即終止委託。

受委託機構如有不符第十三條所定資格條件、或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或違反 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 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相關機關(構 )確認改善為止。

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主管機關 得視情節輕重,命金融機構限期改善、暫停或撤銷金融機構應收債權催收 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