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12條
金融機構申請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准: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得由經總行授權人 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法規遵循聲明書。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條件審核表。

金融機構經核准辦理本條作業委外後,如有新增受委託機構,應檢具前項 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金融機構所委託之催收程序行為樣態、通知書函等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範本制定,該通知書函範本並應經律師審閱無違反本 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虞後,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