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10條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金融機構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十一條規定。

三、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客戶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金融機構監督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 保障、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六、受委託機構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等情事。

七、與受委託機構終止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主管機關通知依契約終 止或解約之條款。

八、受委託機構就受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 料或報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 告。

九、受委託機構對外不得以金融機構名義辦理受託處理事項,亦不得進行 不實廣告或於辦理貸款行銷作業時向客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金融機構。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

金融機構應於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金融機構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 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 。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金融機構得按原契約繼續辦 理至契約期限到期為止;惟契約未訂有期限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六 個月內補正,否則該契約自動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