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5條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 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 ,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 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 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 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 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