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 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 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 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