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 103 年 08 月 20 日)
第16條
銀行應建立以資訊系統輔助清查存款帳戶異常交易之機制,對於交易金額 超過一定門檻、交易金額與帳戶平均餘額顯不相當、或短期間內密集使用 電子交易功能等狀況,應設立預警指標,每日由專人至少查核及追蹤乙次 並作成紀錄,依內部程序送交權責主管核閱。

前項所稱紀錄及其相關資訊,至少應保存五年,並得提供主管機關、有關 單位及內部稽核單位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