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7條
金融控股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 號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持有之不動產及設備與無形資產於轉換日除 依本條規定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外,應按前項規定追溯適用國際 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之規定。

公司選擇使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者,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僅得選擇先前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之重估價值作為重估價日之認定成本。

第28條
金融控股公司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 於轉換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 定之豁免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 或金融負債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