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 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