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資產負債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15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金融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金融同業存款、透支金融同業及金 融同業拆放之款項。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 票據及其他方式向金融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包括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及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 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商業本票:

(一)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

(二)應付商業本票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者,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七、應付款項:

(一)包括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融券擔保價 款、轉融通借入款、應付佣金、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 款與給付、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及其他應付款等。

(二)應付款項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 款項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八、本期所得稅負債: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九、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 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 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十、存款及匯款: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一、應付債券:已發行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

十二、其他借款: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借入款項。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 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十三、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四、負債準備: (一)包括保險業依規定提列之各項準備及其他負債準備。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保險負債、員工福利 負債準備、融資承諾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五、其他金融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 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六、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七、其他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