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 務等執行安全維護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業處所安全維護措施 (一)營業處所設置之大額出納櫃檯,應以堅固材質之柵欄或防彈玻璃加 以區隔,裝置適當安全設施;現金收付櫃檯高度應適當,並設置自 動鎖抽屜,經收現鈔應隨手置入抽屜並上鎖或回送大出納處。

(二)作業部門應嚴格管制非工作人員進入,並於出入口裝置門禁管制設 施。

(三)各營業單位於營業時間應僱用駐衛警、保全人員或其他警衛人員專 責擔任警戒工作。但有正當理由,且營業單位已建置適當安全維護 措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免適用前揭規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

二、金庫、出租保管箱(室)安全維護措施 (一)金庫室、保管箱(室)應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不得呈常 開狀態。

(二)金庫室鑰匙、密碼應指定二人以上分別控管。金庫室門應裝置定時 鎖,管制開啟時間。

(三)金庫室、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排水及其警報 系統設備。

三、自動櫃員機安全維護措施 (一)自動櫃員機裝置時,應詳確評估其安全性,慎選設置地點。對非設 置於營業處所之行外自動櫃員機,須考量管轄單位是否方便監督管 理,並優先選擇有保全設備或有警衛、值勤人員巡守之處所。

(二)自動櫃員機應裝置於明亮處所。

(三)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張貼進行交易應注意事項,設置防盜 安全設備、防止他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照明及 必要之防火逃生設備等。

(四)應督導營業單位,加強派員巡查行內外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使用情形 、門禁及相關防護設施。

(五)建立自動櫃員機異常提領監控機制,指定專人負責。如查有異常情 形,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妥善處理。不定時巡查自動櫃員機,防 範歹徒破壞(假日及非營業時間尤為重要),並予以記錄。

四、運鈔業務安全維護措施 (一)辦理現金(含外幣)運送或對特定客戶提供收款服務時,除因特殊 情況報經各單位總機構核准者外,均應委由合格之專業運鈔保全業 者辦理,並配合協助做好控管工作。如自行辦理現金運送應以專用 運鈔車或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為之,並注意運鈔作業安全維護。

(二)普通車輛改裝之運鈔車應裝置引擎電源阻斷開關及具有防搶、防盜 功能之固定式密碼鎖鐵櫃或防盜運鈔箱(袋),放置於車內隱密處 ,並配備必要之防禦警戒裝備、求援通訊設備及滅火器材。

(三)運鈔路線及時間應隱密及多變化,事先應做好狀況預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