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01 年 10 月 19 日)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 (外國銀 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 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 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