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聯合協議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9條
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 ,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條第十二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 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