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27條
銀行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得於轉換日 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選擇使用先前認列金融工具指定之豁免 項目,或於符合本準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持有供交易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條件下,將其分類為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非屬前項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得於轉換日重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