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資產負債表 ( 106 年 08 月 02 日)
第11條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 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 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 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 2.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 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 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 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 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 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 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 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 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惟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出售帳款 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應付承購帳款 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 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 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 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 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 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辦理。如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 ,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 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三)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 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 稅金額。

十五、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