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營運概況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0條
公司之經營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業務內容:

(一)業務範圍:列明營業項目之主要內容、營業比重及未來計畫開發之 新金融商品。

(二)產業概況:說明金融業之現況與發展,各種金融商品之發展趨勢及 競爭情形。

(三)金融商品研究與業務發展概況: 1.說明最近二年內主要金融商品及增設之業務部門與其截至公開說 明書刊印日止之規模及損益情形。 2.列明最近二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及其成果,並略述未來研究發展計 畫。

(四)長、短期業務發展計畫。

二、市場及業務概況:

(一)市場分析:分析金融市場之供需狀況與成長性、市場區域及目標市 場、競爭策略、競爭利基及發展遠景之有利、不利因素與因應對策 。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 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二)最近二年度主要部門別稅前純益率重大變化之說明:稅前純益率較 前一年度變動達百分之二十者,應分析造成價量變化之關鍵因素及 對稅前純益率之影響。

(三)主要授信客戶名單: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 一季止之任一年度授信占淨值百分之五以上或前五十名二者孰低之 授信客戶名稱及授信餘額。(附表四十二) (四)與關係人受(授)信用說明: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 印日之前一季止之任一年曾占受(授)信用總額千分之一以上之關 係人名稱及受(授)信用餘額。(附表四十三) (五)最近二年度存款(信託資金)數額:按存款(信託資金)別,列明 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存款(信託資金 )餘額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四) (六)最近二年度授信數額:按貼現、放款、保證(含背書)及其他授信 ,列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授信餘額 及平均利率。(附表四十五) (七)最近二年度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數額:按買賣票券及承銷商業 本票別,列明最近二年度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買 賣票券及承銷商業本票之數額及獲利數額。(附表四十六) 三、近二年度從業員工人數:記載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 之當年度從業員工按其工作性質分類之統計人數、總平均年歲、平均 服務年資、學歷分布比率及員工持有之專業證照。(附表四十七)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 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 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應注意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客戶名 稱、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帳戶等資料應予保密之規定,並得改以代 號方式表達。

第21條
不動產及設備及其他不動產應記載事項: 一、自有資產:

(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及票券金融公司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不動產及設備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 成本、重估增值及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 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四十八)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 、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 、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公允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 。(附表四十九) 二、租賃資產:

(一)融資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第一目。 (二)營業租賃:每年租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營業租賃資產,列明 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及目前使用情形。(附 表五十)
第22條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 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 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 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 附表五十一)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 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五十二) 三、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子公司持有 及處分本公司股票之情形及其設定質權之情形,並列明資金來源及其 對公司財務績效及財務狀況之影響。(附表五十三) 四、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移轉子公司者,應揭露放棄子公司現金增資認購 情形,認購相對人之名稱、及其與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比例百 分之一以上股東之關係及認購股數。

五、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 度違法受處分與改善情形。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子公司之定義,應依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認定之。

第23條
重要契約應記載目前仍有效存續及最近一年度到期之技術合作契約、工程 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載明當事人、主要內容、限 制條款及契約起訖日期。(附表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