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附則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38條
銀行、金融控股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

前項規定以外之其他金融業,本會得指定適用本準則編製公開說明書。

第39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 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送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40條
(刪除)
第41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