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財務概況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9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 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

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 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發行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後,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 併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