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行計畫及執行情形 ( 106 年 03 月 03 日)
第25條
本次現金增資、發行金融債券、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資金來源:說明本次計畫之資金來源,係現金增資、發行金融債券或 發行公司債。如資金用於收購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不動產 及設備者,應說明其計畫之總金額;本次募集之資金如有不足者,其 籌措方法及來源。

二、本次發行金融債券者,應揭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面額、 發行地、幣別、價格、總額、利率、期限、承銷機構、簽證金融機構 、其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前已募集金融債券者之其 未償還餘額、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及決算後淨值、申報發行金額加計 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等有關事 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 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其評等等級。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 ,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 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交換或認 股之金額。

三、本次發行公司債者,應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 事項及其償債款項之籌集計畫與保管方法。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 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公司債 信用評等結果。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 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 響。

四、本次發行特別股者,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股數、目的及資金 用途、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贖回特別股 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 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 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 歸屬)。

五、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 擬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 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六、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 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新股 者,應說明未來上市(櫃)計畫。

七、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揭露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八、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揭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辦法 。

九、說明本次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應分析各種資金調度來 源對公司申報(請)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以低於票 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說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 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及所沖減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之 數額。

十、說明本次發行價格、轉換價格、交換價格或認股價格之訂定方式。

十一、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說明資金之運用進度及本次計畫 完成後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一)收購其他金融機構、擴建或新建不動產及設備者,應說明本次計 畫完成後,不動產及設備、收益、費用及損失與稅前純益之預計 變動情形暨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 (二)轉投資其他公司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1.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度之稅後淨利、轉投資之目的、資金計畫 用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務之關聯性、預計投資損益情形及 對公司經營之影響。如持有該轉投資事業普通股股權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列明轉投資事業預計之資金運用進度、資金回收 年限、資金回收之前各年度預計產生之效益與其對公司獲利能 力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2.轉投資特許事業者,應敘明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情形 及其核准或許可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 券。 (三)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1.公司債務逐年到期金額、償還計畫及預計財務負擔減輕情形、 目前營運資金狀況、所需之資金額度及預計運用情形,並列示 所編製之申報(請)年度及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 表。(附表五十五) 2.就公司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應收帳款收款與應付 帳款付款政策、資本支出計畫、財務槓桿及負債比率(或自有 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說明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原因。 3.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說明原借款用途及其效益達成情形 。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就預 計自購置該營建用地至興建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 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說明原借款原因、預計可 能產生效益及其達成情形。 4.現金收支預測表中,未來如有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股權投資合 計之金額達本次募資金額百分之六十者,應敘明其必要性、預 計資金來源及效益。 (四)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詳列預計自購買土地至興 建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 程進度,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約者,應列明買方轉讓理由、 受讓價格決定依據及受讓過程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