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查核報告 ( 85 年 12 月 20 日)
第20條
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告收受人。

二、受查金融機構之名稱。

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四、會計師查核工作之依據。

五、查核程序。

六、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建議。

七、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八、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

九、日期。查核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 日以後,查核報告提出以前,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查核報告內 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查核報告之日 期。

十、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