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查核報告 ( 85 年 12 月 20 日)
第19條
會計師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至少分 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段,第二段說明查核程 序,稱為說明段,第三段說明會計師之查核結果,稱為結果段,第四段限 制查核報告之使用範圍,稱為限制使用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