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總則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為規範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特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 法。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公益彩券 (以下簡稱彩券) 之發行 、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銀行。

二、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行、 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或管理事宜之機構。

三、受委託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發 行事宜之機構。

四、受委託銷售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彩券之銷 售事宜之機構。

五、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經發行機構發給經 銷證,銷售彩券者。

六、傳統型彩券:指彩券券面事先印妥號碼,購券者以其與定期開獎之號 碼核對,以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七、立即型彩券:指將彩券券面之特殊覆蓋層刮除後,即可得知是否中獎 之彩券。

八、電腦型彩券:指由購券者自選號碼或由電腦代選號碼投注,經電腦終 端機與電腦主機連線確認後印發彩券,並與定期開獎之號碼核對,以 得知是否中獎之彩券。

第3條
發行機構為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 及管理事宜,應訂定公益彩券受委託機構遴選及管理要點,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

第4條
發行機構為遴選及管理經銷商,應訂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第6條
發行機構與受委託機構、經銷商簽訂之契約,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受委託 機構與經銷商簽訂之契約,應經發行機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