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發行 ( 90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發行機構發行彩券,應先擬具發行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發行。

前項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機構名稱、受委託機構名稱及委託事項與期限。

二、彩券名稱、種類、價格、遊戲規則、發行頻率、發行期數、發行期間 及銷售地區。

三、彩券預計發行額度、發行張數。

四、銷售方法及促銷策略。

五、銷售商及銷售彩券機器預計數目。

六、獎金結構及分期給付之期間、期數與利息計算方法。

七、開獎頻率、地點、作業流程、監督措施及開獎結果之公布方式。

八、兌獎方式及手續。

九、預估獎金支出、銷管費用及其計算方式。

十、未中獎獎金、逾期未兌領獎金及彩券盈餘之管理作業方式。

十一、彩券印製、輸送、儲存、銷售、盈餘轉撥及過期彩券處理之安全控 管事項。

十二、發行彩券可能產生問題之預防及停止發行彩券之善後處理措施。

十三、依據本辦法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已核准之發行計畫,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