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7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公益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 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