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未依限申報書表者。

二、未依第八條規定,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領者發給獎金或未將逾期未領獎 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者。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 。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辦法者。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並應將售得之價金與所中獎金同額之款項,充作公益 彩券盈餘。

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並應將與已發給獎金同額之款項或逾期未兌領獎 金全數,充作公益彩券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