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8條
本條例所需支付金額,由主管機關指定國營金融機構先行代墊,其代墊款 並加計利息分年由減列該金融機構年度繳庫盈餘歸還。

前項政府先行墊付款應積極向日方求償,俟中日雙方債權債務處理後歸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