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6條
政府依本條例先行墊還之存款及匯款,按原幣金額之六十倍計算為新台幣 後墊還之,但政府代墊每一筆金額以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

前項存款及匯款原幣為儲備券者,以儲備券六元折算為一元,再按前項倍 數計算後墊還之。

前二項規定,對於本次修正生效前已依主管機關公告申請登記墊還案件應 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