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  ( 90 年 06 月 13 日)
第4條
持有前條存款及匯款之寄金存簿、存單或匯款單據之中華民國國民,得於 主管機關公告先行墊還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其 申請經審核確認後,由政府一次墊還。

前項得申請登記之人在其申請登記前死亡者,由其繼承人申請登記,其繼 承人及申請登記或領取之順序,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