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1 日)
第7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或監視執行機構發現金融市場 有異常交易或涉及不法交易之情事者,為防範市場風險或執行查核需要, 得依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相 互通報必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