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為執行金融市場監視業務,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應協助各監 視執行機構相互間或與其他國內外相關機構,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 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

前項合作協定或合作備忘錄之簽訂或修正,應先報經本會各主管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