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監視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及各監視執行機構應就所管市 場協商訂定跨市場資訊通報機制,報本會核定。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應對通報資訊即時建檔,以利 通報作業之運作。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得視監視作業需要要求金融服 務業提供異常交易資金往來資料並副知本會主管局。

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發現涉及外匯管理之異常交易 或不法交易資訊時,應通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