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8條
受監理機構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時,如尚未繳交當年度監理年費,應由合併 後存續機構或承受機構代為繳交。

前項監理年費,以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載 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算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