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5-1條
受監理機構依該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損益表以「利息淨收益」格式 表達,而不區分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者,前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包 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前項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計算方 法如下:

一、利息收入總額及手續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費用。

二、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項目,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應分別以 各項目之淨利益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該項目如為淨 損失,則以零計入;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計入利息與手 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三、前款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核准辦理業 務產生之收支。

四、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售不良債權損益者,得不計 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