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4條
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依 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

二、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三、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