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  ( 94 年 08 月 15 日)
第9條
銀行業暨保險業為於廣告上宣傳其信用交易相關商品,應共同訂定信用交 易總費用年百分率 (循環動用信用商品得以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 分率) 之計算範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