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9 月 22 日)
第5條
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依本條例行使表決權及兌領本金、其所生利 益、孳息或其他收益時應否提示受益證券,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或 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記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