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19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項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所稱本機構所在地,指本公司所 在地或銀行兼營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登載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