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19 日)
第10條
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所提供之債務明細書面文件,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所擔保債務明細。

二、債務餘額明細。

三、委託人對於第三人所為之其他承諾、保證或借貸等直接或間接之債權 債務關係,於不履行時將影響信託事務之執行效果者,其債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