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24條
受託機構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後,如欲變更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應依募集、私募、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 時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始得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