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5條
受託機構私募或追加私募受益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 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