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 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