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總則 ( 92 年 09 月 30 日)
第5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查核過程中,除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其會計、審 計、法律及估價專業業務不得複委託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於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專家針對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 特定事項表示意見、出具聲明或進行評鑑等工作,並準用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專家報告之採 用規定。